冯信元律师是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攻方向:侵权、经济纠纷、劳动合同、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领域。自执业以来,办理大量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有效的诉讼实战经验;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以符合委... 详细>>
律师姓名:冯信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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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101201710968298
执业律所: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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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夏天气炎热异常,甲商场电告乙公司速运输一批空调到商场,一切条件照旧。乙公司已交付空调,且甲商场接受。因空调竞争激烈,商场在空调销售中业绩不佳。乙公司催讨货款时与甲商场发生纠纷,甲商场以以往空调买卖合同均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而本次没有采用合阿书形式订立为由主张合同没有成立,要求退还空调。乙公司不同意。因协商不成,乙公司诉至法院。经查,甲商场与乙公司就空调买卖合同,一直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
【问题】
1、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公司之间的空调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合同因实际履行而成立问题。
在合同的成立方式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要求和标准。对于实践性合同而言,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有些合同还要求实际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如保管合同以实际交付保管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对于法律有特殊要求的合同和当事人约定的要式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特殊要件和当事人约定的特殊要件,合同才成立;对于一般的诺成性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诺生效,合同就成立。
承诺何时生效,又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区别:以对话方式进行承诺的,承语人作出承诺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以通知方式进行承诺的,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的时阂为合图成立的时间,如果双方签字不在同一时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如果双方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而实际上并未在合同书上签字,该合同本未成立,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已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履行了合同,对方也接受万该台同的履行,则该合同因履行而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表明当事人双方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进行了变更,而采用实际履行的方式订立合同。因此,《合同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公司虽然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但双方未在该合同书上签字,而后,乙公司履行了主要义务—供应空调,甲商场接受了义务的履行,依法,该合同成立。
2、本问涉及合同责任问题。
如前所述,甲商场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已成立,该合同为一般货物的买卖合同,法律未规定特殊的生效要件,当事人也未约定特殊的生效要件,因此,该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依《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作为出卖人的乙公司负有转移标的物空调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甲商场的义务,作为买受人的甲商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且,应依照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支付货款。现乙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甲商场受领了合同的标的物——空调,其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支付贷款是不能成立的,其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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